据中国驻墨西哥使馆官网消息,墨西哥入境政策十分严格,外国公民入境时需接受移民局核查。近段时间以来,屡有中国公民因所持签证与来墨目的不符,所出示材料不足以佐证来墨目的,回答问题前后不一,邀请人或公司不接听移民官员电话或所述情况与拟入境人员提供信息互相矛盾,甚至出示虚假伪造证件和材料等各类不符合入境条件的原因,被墨移民局拒绝入境并遣返。
为便于中国公民了解墨对外国公民入境的有关规定,做好做足行前准备,驻墨西哥使馆将墨移民局提供的部分规定摘译整理,并结合中国公民入境遇阻的主要原因加以针对性调整,供拟来墨中国公民参考(详见后附“墨西哥对外国公民入境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际惯例,即使已获得一国签证,该国也有权拒绝入境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墨西哥法律法规,墨签证受理和签发权归属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入境核查和遣返权归属内政部下属移民局。因此,持有墨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并不意味着获得了入境墨西哥的通行证,需在通过墨移民局核查后方可入境。
驻墨西哥使馆提醒拟来墨或经墨过境中国公民,在行前做好做足准备,仔细研读墨入境规定,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接受核查时,积极回答墨移民官员问题,应对方要求认真填写入境问题单。如入过境受阻,建议保持冷静,避免过激行为,同时与对方加强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尽可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争取放行。如遇墨移民官员索要小费,请勿支付,并记录下对方信息及时向墨方举证。如遇紧急情况、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发生纠纷,可及时与驻墨西哥使馆联系,并收集和保存好证据,以便日后通过投诉或司法途径解决。
驻墨西哥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为0052-1-5520936210。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应急呼叫中心电话为0086-10-12308或0086-10-59913991。
附件:墨西哥对外国公民入境的有关规定
墨西哥对外国公民入境的有关规定
一、墨西哥《移民法》规定,外国公民入境墨西哥应满足如下要求:
1、向墨西哥移民官员出示如下证件: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有效的身份和旅行证件;
(2)合法有效签证(如需);
(3)居留卡或其他种类停留许可。
2、提供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要求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二、墨西哥《移民法》规定,移民官员在审核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外国公民核实如下材料和事项: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的身份和旅行证件,以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如需);
2、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3、旅行目的;
4、常居地或旅行出发地;
5、在墨西哥境内停留的地址和期限;
6、邀请人或聘用公司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7、在本国或旅行出发地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将在墨西哥从事的活动;
8、在墨西哥停留期间的费用来源(持墨西哥签证的外国公民除外);
9、离境将采用的交通方式。
三、当移民部门发现外国公民不满足入境要求,或外国公民在入境“黑名单”上,或提供的信息前后不符,或提交虚假伪造材料,该外国公民将被要求接受二次核查。外国公民可在二次核查中陈述一切有利于证明其合法入境的理由并出示佐证材料,移民官员将据此决定是否准许其入境,或将其遣返至出发地或其可入境的其他地方。外国公民在二次核查期间可要求同本国领事官员联系。
注:根据墨法律规定,二次核查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时间自外国公民进入二次核查区域起计算,并非从飞机落地或首次核查起计算,到作出准许入境或不准入境且遣返决定时结束,不以离开核查或待遣返区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外国公民被判定为不准入境,将被要求在待遣返区停留至所搭乘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左右,方能离开。外国公民在接受二次核查或待遣返期间,不得使用手机。待遣返外国公民不得在机场自由行动,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待遣返区。有关航空公司负责提供便餐和饮用水,待遣返区内或旁边设有洗手间,且配置有供休息用的软垫。在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左右,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将引导被遣返人员前往办理登机手续,移民官员将退还手机。
四、墨西哥《移民法》规定,可免持墨西哥签证来墨的外国公民入境需出示如下证件或材料: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有效的身份和旅行证件;
2、正确填写的FMM(Forma Migratoria Múltiple,即入境卡)。
3、可免持墨西哥签证来墨的国家公民,除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某项下列证件或文件:
(1)加拿大、美国、日本、英国、申根国和太平洋联盟成员国(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的永久居留卡;
(2)加拿大、美国、日本、英国、申根国合法有效签证。
注:仅持有加拿大、日本、英国或申根签证并不赋予当然入境墨西哥的权利。签证持有人需出示可证明其来墨西哥目的和停留条件的文件,以及在墨西哥停留期间、返回本国或过境至确定接受其入境的第三国所需费用的来源,或可合法获得上述费用的能力。同时,加拿大、日本、英国和申根签证不得是过境签,一般应为多次往返签证,且需出示签发国的出入境章。从实际操作中来看,如拟入境外国公民曾被美国拒签或遣返,通常情况下将无法通过核查,并被拒绝入境和遣返;
(3)墨西哥核准的APEC商旅卡(ABTC);
(4)机组成员证明;
(5)国际航行船只船员的海员证等。
4、移民部门可要求外国公民出示某项下列材料以佐证其旅行目的:
(1)酒店订单、返程票(行程单)或游览票;
(2)外国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出具的西班牙语合同,注明该外国公民被其聘用并将支付其在墨西哥境内所提供服务的报酬;
(3)机器设备买卖的技术、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合同副本,人员技术培训的合同副本,任何其他与在墨西哥成立的公司的生产流程有关的合同副本,或外国公司与墨西哥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合同副本,或在墨西哥合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任命书。
(4)公共或私人组织或机构出具的邀请外国公民来墨西哥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信函,注明来墨西哥目的和预计停留期限。如该组织或机构承担该外国公民旅行和停留期间费用,则应附上责任函。
(5)墨西哥国家教育系统机构出具的证明外国公民来参加最长不超过180天的课程、学习、研究或培训的邀请函或接受函。
如对上述规定有疑问,请径询墨西哥移民局(网址:https://www.gob.mx/inm;电话:53872400/01800004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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